看白癜风不请假 http://m.39.net/news/a_5778306.html 地方志,亦称方志,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在我国方志发展史上,宋代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。志书的内容从过去偏重于地理风物,而逐渐扩大到人文历史领域,并开始形成一套无所不包,统览古今的新型方志体裁。据《中国古方志考》统计,有宋一代,以志为名者计种,以图经为名者种,以记为名者82种,称图志者有22种,全部约有种,其中福建有40多种。然而,由于年代久远,如今宋代方志大都已失传。福建仅存3部,其中莆田市的《仙溪志》是目前福建省唯一现存的宋代县志。为此,李俊甫撰写的《莆阳比事》一书显得弥足珍贵。 李俊甫,字幼杰,宋兴化军(今莆田市)莆田县人,嘉定十年()进士。他“上考史记,旁摭纪录,下至诸家文集,行宝碑碣书尺,悉从采掇,询于老儒,恭之故老”,编成《莆阳比事》一书。 虽然《莆阳比事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志书,但它是一部史料真实的莆田地方文献。《宋史·艺文志》收录其中,古人对《莆阳比事》的史料价值评价极高,如清《四库全书总目》评其“属辞有法、纪事核真,可与《汝南先贤传》《襄阳耆旧志》并传也”。该书不仅是研究宋代莆田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、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珍贵资料,而且对研究唐代莆田历史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,尤其是较早的记载了莆仙沿海地区的妈祖信仰。 其书后世虽为行家赏识,重刊传抄,然多囿于儒士圈内,而未能广泛的流传。况且宋本早已亡佚,现仅存明万历林文豪、周荩卿刊本于世,与清《宛委别藏本》等俱藏于馆阁之中,凡人难于一阅。明万历本基本上保留了宋原本的内容和面貌,更显其文献价值,是现存最优的《莆阳比事》善本,弥足珍贵。但万历本在传抄刊刻的过程中,也难免出现错讹多多,如错别字、异体字和滥用同音字等现象。笔者在展卷释阅之际,对《莆阳比事》中记载的职官和人名,常觉有疑窦之处,遂对照有关书籍进行考辨。本文因篇幅所限,仅《莆阳比事》卷一职官和人名中的错讹之误予以纠正,并请教于方家。 1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北门刘,朝奉觉……之后。 朝奉,即朝奉郎,官名。宋初为文散官,秩正六品上。觉,即刘觉,刘师古之孙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刘觉,熙宁六年()余中榜进士,朝散郎、河南府少尹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康熙莆田县志》卷十二均有记载。由上可知刘觉职官乃“朝散郎”非“朝奉郎”。 2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义门上坊方,……朝奉郎符之后。 符,即方符,字子钧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方符,庆元五年()曾从龙榜进士,奉议郎,通判徽州。“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四和《康熙莆田县志》卷十二皆有记载。可见,方符作朝奉郎,误也,应为奉议郎。 3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北门濠边李,郎中德昭之后。 德昭,即李德昭,字子晋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一载:“李德昭,崇宁五年()蔡嶷榜进士,历两浙提举学司干官、国子博士、知和州、广东提举、杜支郎官等职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六都有记载。上文误以“郎中”为“郎官”也。 4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乌石黄,……承议公坦之族。 公坦,即黄公坦,黄颖之子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黄公坦,宣和六年()沈晦榜进士,通直郎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可见,黄公坦职官作“承议郎”,误也,应为“通直郎”。 5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后埭郑、乌石郑,并朝奉郎伯玉之后 伯玉,即郑伯玉,字宝臣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三十六载:“郑伯玉,景祐元年()张唐卿榜进士,历将仕郎、秘书省校书郎、淮南节度掌书记、大理司直、抚州观察推官、殿中侍御史等职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二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六皆有传。故郑伯玉应为“将仕郎”或“校书郎”,非“朝奉郎”。 6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书林王,常德守进之后。 进,误也。应为进之,即王进之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王进之,绍兴三十年()梁克家榜进士,知常德府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也有记载。 7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后埭翁,……寺丞鉴之族。 鉴,即翁鉴,翁承赞之孙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翁鉴,景祐元年()张唐卿榜进士,建昌军判官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可见,翁鉴职官作“寺丞”,误也,应为“判官”。 8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东黄薛,左史元鼎之后。 元鼎,即薛元鼎,字叔云,薛蕃之孙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一载:“薛元鼎,绍兴三十年()梁克家榜进士,历惠州教授、太学正、宗正寺簿、国子监丞、秘书丞、军器少监、太子侍讲、提举浙西路、直秘阁、户部左曹郎官、吏部尚左郎官、起居郎兼太子左谕德、兼权给事中等职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四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三十四皆有传。上文误以“左史”为“左曹”。 9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乌石萧,郎中伦之故居。 伦,即萧伦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萧伦,宣和六年()沈晦榜进士,朝奉大夫、水部员外郎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故萧伦职官应为“员外郎”,非“郎中”。 10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汤峬卢,太师熙载。 熙载,即卢熙载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游洋志》卷三载:“卢熙载,政和二年()莫俦榜进士,潮州推官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也有记载。可见,卢熙载职官作“太师”,误也,应为“推官”。 11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水亭蔡,……待制佃。 佃,即蔡佃,字耕道,蔡襄之孙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仙溪志》卷四载:“蔡佃,崇宁二年()霍端友榜进士第二(榜眼),官至朝奉郎、直龙图阁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二和《闽大记》卷十八皆有传。上文误以“待制”为“龙图”。 12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历浔陈,显谟阁瑞之族。 瑞,误也。应为国瑞,即陈国瑞,陈与京之子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陈国瑞,绍圣四年()何昌言榜进士,朝请大夫、直显谟阁、福建路转运使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 13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水亭浔山陈,……提举显仁族。 显仁,即陈显仁,字藏用,陈大卞季子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绍圣元年()毕渐榜进士,历任古田县尉、嘉禾教授、睦亲北宅宗学博士、朝请大夫、摄宗正少卿等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一载:“宣和元年(),以直秘阁知漳州,官至朝议大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二十六皆有传。故陈显仁职官为“漳守”或“朝议”,非“提举”。 14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市上陈,……潮守裕之后。 裕,误也。应为绎之,即陈绎之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陈绎之,政和二年()莫俦榜进士,承议郎、知潮州潮阳县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 15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州西陈,通判啓之后。 啓,误也。应作棨,即陈棨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陈棨,宣和三年()何涣榜进士,德庆府通判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都有记载。 16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江上陈,今监丞澹之族。 澹,误也。应作憺,即陈憺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载:“陈憺,淳熙十三年()恩赐进士,监丞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兴化府志》卷十七也有记载。 17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务前陈,承议刚之后。 刚,误也。应作则,即陈则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载:“陈则,政和五年()何栗榜进士,承议郎致仕,赐绯鱼袋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均有记载。 18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鼓楼陈,朝奉涣之族。 涣,误也。应作焕,即陈焕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陈焕,乾道二年()萧国梁榜进士,朝奉郎、荆湖南路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也有记载。 19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仙游留坡陈,……二大中骥之族。 二大中,误也。应作太中。骥,即陈骥,字德纯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载:“陈骥,元符三年()季釜榜进士,历官宗学博士、温州通判、朝奉大夫,卒赠太中大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二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皆有传。 20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山浔陈,给事中次升之后。 次升,即陈次升,字当时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仙溪志》卷四载:“陈次升,熙宁六年()余中榜进士,历安丘知县、监察御史、提点淮东刑狱、殿中侍御史、河北转运使、左司谏、南安知军、左谏议、莱州知州、宝文阁待制、颖昌知府、朝奉大夫、漳州知州。”《宋史》列传第一百五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以及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皆有传。故陈次升职官为“待制”或“漳守”,非“给事中”。 21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西埔陈,琼守太和之族。 太和,误也。应作大和,即陈大和,陈辑之孙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陈大和,大观三年()贾安宅榜进士,朝散大夫,历知象州,琼州经略安抚使,领琼州事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均有记载。 22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兴化瓢湖陈,太卿铸之后。 铸,即陈铸,字师回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二载:“陈铸,天圣五年()王尧臣榜进士,南雄知州,通判福州、陈州,历知潮州、澄州,官至朝散大夫,守光禄卿、开国伯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四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二十五皆有传。可见,陈铸职官作“太卿”,误也,应为“光禄卿”。 23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白沙陈,三司判官昭度之后。 昭度,误也。应作昭素,即陈昭素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陈昭素,景祐元年()张唐卿榜进士,三司判官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十四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以及《游洋志》卷三均有记载。 24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前埭周,佥判晞孟之后。 晞孟,误也。应作希孟,即周希孟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七载:“周希孟,绍兴十五年()特奏名进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皆有记载。 25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市东龚、驿前龚,参政及通判忠良之后。 忠良,误也。应作史良,即龚史良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载:“龚史良,龚茂良之从弟。淳熙二年()詹骙榜进士,历知惠州归善县,终通判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均有记载。 26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白杜方,……少师会之后。 会,即方会,字子元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三十六载:“方会,熙宁九年()徐铎榜进士,历扬州司法参军、建州教授、固始知县、太常博士、提举河北常平事、秘书少监、集英殿修撰知河中府、郓州兼京东安抚、越州知州、两浙安抚使、徽猷阁待制、广州知州兼经略使、给事中、工部侍郎、宝文阁待制、太子詹事、太中大夫,封文安郡开国侯,卒赠太师。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六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三十四皆有传。上文误以“少师”为“太师”。 27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城边东宅后街方,提举翼之后。 翼,即方翼,字仲礼,方次彭之孙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一载:“方翼,崇宁五年()蔡嶷榜进士,历宗学博士,漳州知州。有美政,漳人德之。官终朝奉郎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四均有记载。可见,方翼职官作“提举”,误也,应为“漳守”或“朝奉”。 28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澄渚黄,……今判官琼之族。 琼,误也。应作琮,即黄琮,字子方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三十七载:“黄琮,元符三年()季釜榜进士,历长溪、福清县尉,通仕郎,知闽清、同安、侯官、泰宁四县,漳州通判、朝奉郎等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六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二十七皆有传。 29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兴化巩溪黄,太傅中庸之后。 中庸,即黄中庸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黄中庸,皇祐五年()郑獬榜进士,太常博士。温公(司马光)荐其才,除浙西提刑,未拜命而卒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游洋志》卷五均有记载。上文误以“太傅”为“太博”。 30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井头林,朝请嗣光之族。 嗣光,误也。应作嗣先,即林嗣先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林嗣先,熙宁六年()余中榜进士,房州录事参军、秀州海盐场监等职,赠朝散郎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可见,林嗣先职官误以“朝请”为“朝散”。 31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南门林,教授浩卿之族。 浩卿,即林浩卿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林浩卿,林伟之从子。淳熙八年()黄由榜进士,监绍兴府北较酒务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上文林浩卿职官作“教授”,误也,应为“监酒”。 32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枫亭林,岳守宋卿之族。 宋卿,即林宋卿,字朝彦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载:“林宋卿,崇宁五年()蔡嶷榜进士,除睦亲北宅宗学博士,秘书省正字、直翰林学士院、恭州知州……迁提举夔州、潼州府路兵马都监,湖南帅司参议,终朝请大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二十六皆有传。可见,林宋卿职官误以“岳守”为“恭守”。 33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席麻前林,……提刑师悦之族。 师悦,误也。应作师说,即林师说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以荫补官,历任江州德化知县、滁州通判,两浙、福建、淮东制置司参谋官,尚书员外郎等职。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载:“林师说,字基仲,(林)豫之子。……值盗发支邑,民遮道乞留,郡白之朝,差知建德县,改通判徽州。时虏骑至,师说拥十余骑出城遇虏谍,曰:‘吾受命主帅,以城降者赏。’师说叱之曰:‘吾闻国家命,不闻贼命。’斩之于市,徽民自是婴城死守。”迁建昌知府、广东运判、浙东提点刑狱等。《仙溪志》卷四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二十八均有传。 34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漈坑林,……大夫迪之族。 迪,即林迪,字吉夫,林朴之子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二载:“林迪,绍圣元年()毕渐榜进士,历福州左司理参军,南剑、汀、建三州教授,龙溪知县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四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二十八皆有传。上文林迪职官作“大夫”,误也,应为“知县”。 35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上塘郑,……太监栗之族。 栗,即郑栗,字景实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郑栗,郑济之孙,乾道二年()萧国梁榜进士,军器监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宋人简称军器监为“大监”,故郑栗职官“太监”实为“大监”之讹。 36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市西郑,新守浩之族。 浩,误也。应作守浩,即郑守浩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郑守浩,绍兴三十年()梁克家榜进士,承议郎,知新州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 37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仓前李、留桥李,潮守特正之后。 特正,误也。应作持正,即李持正,字季秉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一载:“李持正,政和五年()何栗榜进士,历知德庆,南剑、潮州三郡。官终朝请大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七以及《闽大记》卷六均有记载。 38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仓前李、留桥李,朝请敷正之后。 敷正,误也。应作敦正,即李敦正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李敦正,李持正之弟,建炎二年()李易榜进士,朝请郎、湖州签判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皆有记载。 39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水亭李,宗教次升之后。 次升,误也。应作次辰,即李次辰,字拱之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李次辰,绍兴十二年()陈诚之榜进士,奉议郎、南外睦宗院教授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也有记载。 40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东垅徐,仲晦处士复之后。 复,即徐复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五载:“徐复,字复之,一字希颜,(徐)寅三世孙也,初游京师,举进士不中,退而学《易》……庆历初,……召见……命为大理评事,固以疾辞,遂赐号‘冲晦处士’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二和《闽大记》卷四十五皆有传。可见,徐复赐号误以“仲晦处士”为“冲晦处士”。 41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朱仓朱,宗簿明叔之后。 明叔,即朱明叔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朱明叔,崇宁五年()蔡嶷榜进士,宗学博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上文朱明叔职官误以“宗簿”为“宗博”。 42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宁真门内吴,教授源之族。 源,即吴源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吴源,乾道二年()萧国梁榜进士,文林郎,福清县丞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以及《福清县志》卷八均有记载。可见,吴源职官作“教授”,误也,应为“县丞”。 43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钱坑吴、坑坝吴、塘滨吴、凤井吴、东郊吴,正议详……之族。 正议,宋人对“正议大夫”的简称。详,误也。应作评,即吴评,吴诏之弟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吴评,皇祐五年()郑獬榜进士,泉州司户参军,赠奉议大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上文吴评职官误以“正议大夫”为“奉议大夫”。 44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钱坑吴、坑坝吴、塘滨吴、凤井吴、东郊吴,……汀守瑶之族。 瑶,误也。应作珤,即吴珤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吴珤,吴璨之弟,绍兴二十四年()张孝祥榜进士,朝奉郎,知汀州,朝奉大夫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皆有记载。 45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钱坑吴、坑坝吴、塘滨吴、凤井吴、东郊吴,……德庆守廷秀之族。 廷秀,即吴廷秀,吴公诚之子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三十七载:“以父任得官。(吴)廷秀通判循州,绍兴(—)初,改知肇庆府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也有记载。可见,吴廷秀职官误以“德庆守”为“肇庆守”。 46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仙游上余,光禄积之后, 积,即余积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三十九载:“余象,仙游人。父(余)积,守职方员外郎,致仕。”《仙溪志》卷四也有记载。可见,余积职官作“光禄”,误也,应为“职方”。 47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朱紫巷翁,……殿丞埙之族。 埙,误也。应作损,即翁损,翁承赞之孙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翁损,天圣二年()宋郊榜进士,朝奉郎、殿中丞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以及《闽大记》卷六均有记载。 48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仙游上坵丘,真守焕之后。 焕,误也。应作奂,即丘奂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二载:“丘奂,字明远,……绍兴(—)初,诏举山林遗逸有谋议可裨国事者,赴都堂议事。郡以(丘)奂充选。进书数十万言,皆恢复大计。得旨堂察。见丞相吕颐浩,乞留诸军于鄱阳、池阳,兼引淮东全军退保镇江、建康、太平诸军,及论上流、军募、防秋、虔湖贼利害二十余劄,(吕)颐浩大奇之。……(丘)奂以布衣入幕,有功,奏授迪功郎,除湖北安抚司干办公事……出守真州,累赠中大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二十皆有传。 49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仙游上坵丘,……通判徽之之族。 徽之,误也。应作微之,即丘微之(一作邱微之),丘涣之孙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二载:“丘微之,字梦锡,乾道二年()萧国梁榜进士,授番禹县尉,调肇庆校官,官至循阳通判、朝奉大夫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以及《闽大记》卷二十均有记载。 50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江口谢,知县任之后。 任,误也。应作之任,即谢之任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谢之任,隆兴元年()木待问榜进士,承议郎,知长汀县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皆有记载。 51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兴化东郭,录参琏之后。 琏,误也。应作连,即郭连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郭连,开禧元年()毛自知榜进士,郭子力之叔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均有记载。 52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井头姚,知县廷槐之后。 廷槐,误也。应作廷瑰,即姚廷瑰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姚廷瑰,绍兴八年()黄公度榜进士,承议郎,主管台州崇道院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都有记载。 53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延寿西刘,……今佥判昕居仙游。 昕,误也。应作晞,即刘晞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七载:“刘晞,元祐六年()特奏名进士,佥判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均有记载。 54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衙前戴,教授堞规之后。 堞规,误也。应作规,即戴规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戴规,戴元喜之子,隆兴元年()木待问榜进士,浔州教授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也有记载。 55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馆前卓,今推官光之族。 光,误也。应作先,即卓先,字进之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七载:“卓先,绍熙四年()特奏名进士,推官。”《闽大记》卷二十八和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七皆有传。 56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白湖顾、学前顾,计院澣之族。 澣,即顾澣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顾澣,顾天筠之孙,绍兴十八年()王佐榜进士,福建路转运司主管文字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可见,顾澣职官作“计院”,误也,应为“运管”。 57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白湖顾、学前顾,……国博纪之族。 纪,误也。应作杞,即顾杞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顾杞,顾孚之孙,淳熙八年()黄由榜进士,国子博士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皆有记载。 58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枫亭洪,朝议范之族。 范,即洪范,字天锡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四载:“洪范,大观三年()贾安宅榜进士,历知安溪县,官终朝散郎。”《仙溪志》卷四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以及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上文洪范职官误以“朝议”为“朝散”。 59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上詹、下詹,知县汝申之族。 汝申,误也。应作汝升,即詹汝升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詹汝升,政和五年()何栗榜进士,通直郎,知信丰县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均有记载。 60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留桥柯、竹浦柯,运干岳之族。 运干,宋代对转运司干办公事的简称。岳,即柯岳,字刚仲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柯岳,绍兴二十七年()王十朋榜进士,奉议郎,知南安县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都有记载。可见,柯岳职官作“运干”,误也,应为“知县”或“奉议”。 61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馆前范,容守薰之后。 薰,误也。应作董,即范董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范董,乾道二年()萧国梁榜进士,朝散郎,知容州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 62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仙游东蒋,……通判雝之族。 雝,即蒋雝,字元肃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三十五载:“少博学强记,于书无所不览,为文若不经思,援笔辄数千言,曲尽其妙。……与林光朝同时十人俱知名,号‘莆阳十先生’。绍兴二十一年()赵逵榜进士,教授泉州,知江阴军,通、赣二州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一和《闽书》卷一百十三皆有传。上文蒋雝职官误以“通判”为“通守”。 63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延寿潘,五代尚书丞祐之后。 丞祐,误也。应作承祐,即潘承祐,五代时泉州莆田县人。《闽书》卷一百五载:“潘承祐,字乾休,初仕吴为光州司法参军,因争郡大狱不得,弃官归闽,遂归建州。及王氏据闽,仕为大理少卿,属王延政领镇武节,辟(潘)承祐判官。”王延政称殷帝,授吏部尚书,加同平章事。入南唐,历任卫尉少卿、鸿胪卿、礼部侍郎等职,以尚书致仕。《八闽通志》卷七十二和《兴化府志》卷四十六以及《十国春秋》卷九十六皆有传。 64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兴化澳溪崔,提干志之族。 提干,宋代对提举司干办公事的简称。志,即崔志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崔志,崔世举之从子,淳熙十四年()王容榜进士,广西路主管帐司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可见崔志职官作“提干”,误也,应为“帐司”。 65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柴行丁,知县彦先之后。 彦先,即丁彦先,宋兴化军莆田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丁彦先,宝元元年()吕溱榜进士,校书郎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和《闽书》卷一百五均有记载。上文丁彦先职官作“知县”,误也,应为“校书”。 66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兴化何岩董,……录参愈之族。 愈,误也。应作念,即董念,宋兴化军兴化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董念,宣和六年()沈晦榜进士,录参。”《闽书》卷一百十四和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均有记载。 67.《莆阳比事》卷一“乌石官职,莆阳朱紫”云:州后留、仙游赤湖留、留桥留、井头留,……提举洪之族。 洪,即留洪,宋兴化军仙游县人。《兴化府志》卷十六载:“留洪,绍兴三十年()梁克家榜进士,历官知德庆府。”《八闽通志》卷五十三也有记载。可见留洪职官作“提举”,误也,应为“知府”。 本文作者:林祖泉 附:作者简介 祖泉风采 林祖泉,笔名白水,福建莆田人,地方文史学者,毕业于厦门大学历史系,曾任莆田市涵江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、涵江区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主任兼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,副教授、副编审职称。30多年来,在《光明日报》《福建日报》《中国地方志》《福建史志》《福建文史》等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余篇;主编《涵江年鉴》6本和《千年涵江》《医院志》《医院志》《惠安年鉴(卷)》等志鉴8本;出版《壶山采璞》《祖泉史志论集》《莆阳进士录》《莆田林氏科第录》《艾轩先生文集校注》等个人专著6本。 年被省人事厅、省地方志编委会评为“全省地方志工作先进个人”;年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授予“全国方志先进工作者”称号,并出席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会议;年主编的《千年涵江》《涵江年鉴》分别被省地方志编委会、省地方志学会评为“全省首届地方志(年鉴)优秀成果二、三等奖”;年主编的《惠安年鉴(卷)》获全国首届地方志(年鉴类)优秀成果二等奖;年,被省委宣传部、省社科联聘请为福建省百场社会科学专题报告会的报告人。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:http://www.13801256026.com/pgst/pgst/6648.html |